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姜*,男,1958年11月**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
上诉人白**1(以下简称银旺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周*、白**2(以下简称国园公司)、姜*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甘0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银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被上诉人周*、国园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姜*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银旺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甘04民初****号民事判决,改判准许对白银市白银区兰包路**号**幢**号房产的执行;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被上诉人周*并非案涉房屋的一般买受人,其基于以房抵债协议获得的权利,不享有排除执行的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本文书还有362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