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与被告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特别授权代理人邓**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廖**经本院送达开庭传票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7500元;2、本案诉讼费用(含保全费200元,保全担保费500元)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原告李*与被告廖**是认识多年的朋友。2021年1月2日,被告急需用钱周*,承诺及时归还,向原告借款17500元,被告出具了借条。之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态度恶劣,以各种借口拖延拒不偿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望法院判如所请。
廖**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2021年1月2日,被告廖**以投资需要资金为由向原告李*借款17500元,并于当日向原告出具了...(本文书还有72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