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巴*因诉商丘市梁******(以下简称梁园区政府)拆除房屋违法行政赔偿一案,不服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豫14行赔初****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巴*的委托代理人任**、被上诉人梁园区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孟**、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巴*一审诉称:巴*在商丘市梁园区的房屋划为征收范围内。2014年12月19日,梁园区政府违法将其拆除。该拆除行为已被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确认违法。因该拆除行为侵犯了巴*的合法权益,巴*向梁园区政府申请国家赔偿,梁园区政府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故提起诉讼要求行政赔偿。请求判令梁园区政府赔偿其安置费12600元**房屋租赁费42300元、屋内物品损失85000元,共计139900元。
原审法院查明:巴*的涉案房屋位于商丘市梁园区兴旺街**号楼2单位303号。2014年7月4日,梁园区政府为了促进郑*客专高...(本文书还有209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