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重庆市南*******(以下简称南门实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重庆市垫*************(以下简称义之康建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2022)渝023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11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经过阅卷和询问当事人,不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南门实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王**,被上诉人义之康建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南门实业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南门实业公司支付义之康建筑公司工程款19707元及利息。事实及理由:1.一审认定事实错误,导致判决结果错误。2022年7月7日,谢**、周*东与重庆市垫*************陈*合谋制作《项目结算纪要》,并骗取南门实业公司盖章。义之康建筑公司与案外人谢**互相勾结,隐瞒事实真相,且...(本文书还有373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