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钟**答辩称:涉案《房屋租赁合同》与《房屋租赁合同补充协议》为主合同,《委托租赁合同》为从合同,三合同为主从合同关系,不可分割。《委托租赁合同》是建立在《房屋租赁合同》的基础上,如分割,《委托租赁合同》便无实施的基础,而主合同已明确约定仲裁协议,故应按主合同约定的仲裁协议均由佛山仲裁委员会管辖。
经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7日,嘉友公司(甲方)与钟**(乙方)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及《房屋租赁合同补充协议》,该合同第二十条以及该补充协议第八条第二款约定:“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争议的,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解决不成的,双方同意向中国佛山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同日,钟**(甲方)与嘉友公司(乙方)签订了《委托租赁合同》,该合同第八条约定:“甲、乙双方就本协议发生的纠纷……协商或调解解决不成的,双方同意提交协议签署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本案是申...(本文书还有78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