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对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2021)京0116民初****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的债权未给付购车款327482.8元及利息损失(以327482.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25%,自2022年2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承担连带偿还责任;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9月1日,郝*海从原告处购买奔驰商务车一辆,作价人民币438000元,约定于2019.***.31付清,月息2%。2021年12月28日,原告将郝*海以买卖合同纠纷起诉至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郝*海陈述并提供转账记录,证明2020年1月,郝*海向王**还款8万元,2022年1月31日郝*海之妻刘*菊向王**之子王*转账5万元,双方对上述付款并无争议。2022年5月20日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京0116民初*...(本文书还有84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