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蔡**与被告王**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4年5月15日、2024年8月9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第一次开庭时,原告蔡**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包**到庭参加诉讼;第二次开庭时,原告蔡**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蔡**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停止对原告位于澄迈县金江镇金山东***小区,东至华金公司(用地),西至陈*纲(用地),南至水沟,北至金山东路,宽8.4米、长16米,面积134.40平方米城镇住宅用地【土地证号:金江国用(2012)第48**《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坐标:*******.568、*******.830;*******.794、*******.227;*******.574、*...(本文书还有352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