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与被告李**、赵**、中国某某***************(以下简称“某某财保”)、第三人某某普惠********(以下简称“某某普惠”)抵押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7日作出(2021)甘0104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原告胡**不服该判决,向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5月11日作出(2022)甘01民终****号民事裁定发回重审。本院于2023年6月5日立案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县义平、被告某某财保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某某普惠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赵**经本院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胡**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确认被告一与被告三签订的《抵押合同》无效;2.请求依法判令撤销被告一与被告二将位于兰州市西固区**街道**路**号**单元**层**室房屋抵押给被告三的行为及撤销设定在该房屋上的抵押权(他项权证号:甘(2020)兰州市不动产证明第0**8号),并由三被告共同解除(涂*)兰州市西固区**街道**路**号**单元**层**室房屋抵押手续;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一李**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一李**与被告二赵**系夫妻关系。2018年1月25日,原告与被告一、二经友好协商,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书》,约定由被告一、二将其所有的位于兰州市西固区**街道**路**号**单元**层**室房屋出售给原告,双方协商合计购房款为86万元整。协...(本文书还有613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