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上*******以绍虞检刑诉〔2025〕2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犯盗窃罪,并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于2025年4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即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绍兴市上*******指派检察员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及其辩护人王*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绍兴市上*******指控:
被告人朱*与被害人夏某案发前系男女朋友关系,因被告人朱*在恋爱期间花费较多,无力承担,想起夏某曾告知其家中金器所藏之处,遂趁送夏某上班后从侧门进入其位于本区盖北镇兴海某的家中进行盗窃,共窃得财物价值人民币29251元(以下币种同),具体事实如下:
1.2024年11月26日,被告人进入被害人夏某家中,在夏某房内窃得金戒指1枚、金手串1条、金珠子1颗,在夏某母亲张某的房内窃得现金2000余元。后被告人朱*于当日将金戒指和金珠子共4.12克出售至盖北航民首饰金凤某店,非法获利230...(本文书还有132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