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万**与被告邹**、门**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邹**、门**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邹**、门**支付万**垃圾运输费20727元,当庭变更为邹**、门**支付万**垃圾运输费14871元;2.本案诉讼费由邹**、门**承担。事实及理由:2018年至2022年期间,万**在邹**、门**承包的房屋拆迁工程中从事垃圾清运工作,垃圾清运完毕后,邹**、门**支付了部分运输费,尚欠运输费14871元未支付。2022年12月6日,邹**、门**出具欠条一张,后经万**多次催要欠付运输费未果,故万**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邹**、门**未到庭,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证据材料。
万**围绕诉讼请求依法向本院提交了清运垃...(本文书还有82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