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郭**,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上诉人佛山市南***************(以下简称某某济社)因与被上诉人郭**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24)粤0605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7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某济社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郭**向某某济社支付鱼塘租金38999.90元、迟延履行违约金2820.47元(以应付未付租金、履约保证金的万分之二计算,要求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判令郭**向某某济社支付律师费10000元;3.郭**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经审理,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一、郭**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某某济社“德居路边塘”2023年度鱼塘租金28999.90元,并分别以38999.90元为本金从2023年1月1日起至...(本文书还有329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