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1.2021年1月至11月,被告人马**谎称其有能力为他人办理廉租房的使用及移民房(根据易地扶贫搬迁政策对符合条件的移民进行安置的住所)的安置和产权,先后多次骗取多人财物共计596360元,实际未给被害人办理廉租房的使用、移民房的安置和产权。具体如下:
被告人马**谎称其有能力为他人办理廉租房的使用,2021年1月,骗取被害人柯某甲人民币2000元,三条中华牌香烟,价值人民币1500元,共计3500元。2021年4月,骗取被害人柯**人民币11350元。
2021年3月至11月,被告人马**以其亲戚、朋友用房等名义从他人处租用或借用廉租房,后谎称办妥廉租房的使用,骗取被害人禹*、杨**、王*、李**、马**五人共计26500元。案发前,向被害人禹*退还5000元、向被害人马**退还6500元。
2021年11月,被告人马某告知李**能够办理移民房的安置和产权,每套房子价格人民币4万元,先支付3万元,剩余1万元待房产证办...(本文书还有127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