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建设*************与被告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3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建设*************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迟绍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对其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53032.94元,由上述欠款本金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5636.44元(以上利息、罚息、复利计算至2019年3月7日)及自2019年3月8日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案件受理费、律师代理费10933元及邮寄费39元等原告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费用。事实与理由:2013年11月7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进行购房按揭贷款,借款19万元,购买坐落于昆明市金辰街道办事处云波社区清泉村**号地块誉峰峰景花园**幢**层**号房屋,借款期限192个月;如发生未按约按期足额偿还借款等情况,原告有权宣布...(本文书还有237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