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武汉市洪********(以下简称青菱街园艺场)因与被上诉人武汉瑞天******(以下简称瑞天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2021)鄂011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5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青菱街园艺场上诉请求:一、撤销原判,改判支持青菱街园艺场一审全部诉讼请求或将本案发回重审;二、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瑞天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将本应由瑞天公司承担的举证责任转嫁于青菱街园艺场一方,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二审法院应当予以纠正支持青菱街园艺场一审的诉讼请求或者将本案发回重审。二、青菱街园艺场已经举证证明瑞天公司收取了青菱街园艺场的2000万元,且青菱街园艺场之所以向瑞天公司支付2000万元是基于案外人湖北昕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昕阳公司)的指示,并且是和昕阳公司的人一起将2000万元支付给瑞天公司。后青菱街园艺场一直以为是将该2000万元出借给了昕阳公司,将2000万元交付给瑞天公司只是帮昕阳公司支付款项,但昕阳公司在(2019)鄂0111民初****号判决...(本文书还有449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