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宏耀建设******(以下简称:宏耀公司)诉被告李*、王**、第三人佘**、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宿州市城郊供电公司(以下简称:国网电力公司)、双**、葛**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5日立案后,于2021年3月31日依法组成合议庭第一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宏耀公司的特别授权代理人牛**,王**及王**、李*的特别授权代理人夏**,国网电力公司的特别授权代理人朱*到庭参加了诉讼,佘**、双**、葛**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后于2021年7月19日依法组成合议庭第二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宏耀公司的特别授权代理人牛**、李**,王**及王**、李*的特别授权代理人夏**,佘**,葛**到庭参加了诉讼,国网电力公司、双**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宏耀公司诉称,2018年7月份,宏耀公司成立国网公司安徽宿州项目部,任命王**、葛**、双**三人为项目部负责人,负责与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宿州市各子公司名下的农网项目合作,具体工作包括项目合作的洽谈、合同签订及施工,工程的现场管理人是王**。2018年10月31日,宏耀公司与国网电力公司(甲方)签订了工程施工合同。王**负责管理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从甲方领取的部分新电力物资材料和拆除的废旧电力物资材料拉走卖掉。后宏耀公司与甲方结算时...(本文书还有513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