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徐州某广******(以下简称某广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丁**、王**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2023)苏030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某广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上诉人丁**、王**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广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2023)苏0303民初****号民事判决书;2、一审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3月25日上诉人和丁**签订《某广物流承运合同》,合同约定上诉人将价值280万元的货物交给丁**承运,运输目的地重庆市渝北区华荣货运市场,运费16000元,合同对其他相关条款进行了约定,2018年3月27日丁**驾驶苏c×××**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行驶至河南省内乡县,半挂车苏c×××**发生火灾,车辆所载部分物品烧毁、烧坏,2018年4月4日内乡县公安消防大队出具《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该起事故起火原因是重型半挂牵引车右侧五桥轮胎轮边轴承机械故障导致轮胎摩擦增热引发火灾,造成经济损失1250511.92元。事故发生后上诉人已向委托运输货物的所有人赔偿经济损失1250511.92元,其中保险公司赔付50万元,被上诉人...(本文书还有492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