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陕西鑫盛********(以下简称鑫盛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钱**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旬阳市人民法院(2023)陕0928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10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鑫盛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2.一、二审诉讼费用均由钱**承担。事实和理由:1.一审法院程序错误,本案属于合伙合同纠纷,本案争议款项系鑫盛公司、钱**和邓*、闫*之间合伙合同纠纷而引发,一审审理遗漏必须参加诉讼的其他合伙人邓*、闫*,应将本案发回重审。2.一审法院认定案件事实不清,未就钱**支付94117.26元合伙出资后又将上述资金从闫*处抽逃的相关事实进行查明。根据法律规定,钱**只有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后才能分得合伙利润。一审法院未查明本案事实,径直运用另案判决对本案进行认定,但两案并非同一法律关系且根据鑫盛公司提供的证据足以推翻另案中的和解协议,而一审法院未予审查,属于事实认定不清。2021年4月6日,鑫盛公司在签订和解协议时,因未及时对账,导致对协议内容产生重大误解,对于钱**是否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发生错误认识,基于错误认识作出的意思表示,无法成...(本文书还有466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