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扶风县农*******(以下简称扶风信用社)与被告杜**、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扶风信用社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史*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杜**、王*经本院传票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扶风信用社依法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归还借款本金35000.00元及截至2024年6月21日被告尚欠利息8012.58元,本息合计43012.58元。2024年6月21日以后利息按月利率7.158333‰上浮50%计算至还清之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21年9月10日,被告向原告申请借款35000元,借款用途为房屋装修,期限一年。2021年9月10日,原告同意为被告办理借款35000...(本文书还有175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