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诉被告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被告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以法判决被告偿还原告欠款2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
2019年3月18日被告拉原告小麦欠款20000元,原告经常催要,被告迟迟不还,被告还不接电话,一拖再拖,一推再推,无办法的情况下原告特向太和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杨*辩称:我的运费原告说给别人了,我从杨*那*拉的麦,杨*的麦放在原告那*。2019.3.18那批次小麦我拉到亳州卖了之后,亳州那边把钱打到我侄子账户上了,小麦款由我...(本文书还有63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