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男,1966年7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
上诉人舒**因与被上诉人四川明兴********(以下简称明兴建设集团公司)、岳池县宏***********(以下简称宏宇投资公司)、李*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2021)川162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5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舒**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发回重审;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明兴建设集团公司、宏宇投资公司、李*负担。事实和理由:1.一审程序错误,应发回重审。一审中舒**申请法院责令明兴建设集团公司、宏宇投资公司提交支付工程款证据,该证据是舒**代位诉讼的关键证据,且由明兴建设集团公司和宏宇投资公司掌握,上诉人舒**无法提供,根据证据规则的相关规定,掌握证据的一方不提交相关证据,判决结果将按申请人主张进行裁判。一审法院对舒**提交的申请未作出回应,而以舒**不能提交证据为由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系程序错误,本案应依法发回重审。2.一审法院在未查明案件事实情况下作出的裁判,应发回重审。本案系代位权诉讼,宏宇投资公司将该工程发包给明兴建设集团公司,明兴建设集团公司又分包给李*,而李*欠舒**工程款本金及利息和保证金的事实已由(2019)川16民终****号民事判决书确认。该工程已验收并交付使用,明兴建设集团公司对李*的工程款是否支付完毕的证据系明兴建设集团公司掌握,宏宇投资公司对明兴建设集团公司的工程款是否支付完毕的证据系宏宇投资公司掌握,上述两组证据实际施工人舒**均无法获取,但确为本案的...(本文书还有637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