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牛**、木**提交了以下证据:1.职工履历表。拟证明两被告均为年迈老人,且均为小学文化,理解、认知水平低。2.微信聊天记录。拟证明张**与牛**、木**的儿子牛文龙的聊天记录,本案诉讼期间,被告张**躲避出庭,私下对于本案涉及贷款实际为其所贷一事表示认可,并表示如判决下来,其会补给两被告。经质证,原告对证据1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关联性不予认可,两被告的文化水平不能证明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证据2的关联性及证明内容不予认可,原告向二被告主张权利的基础是其出具的承诺书,二被告与张**之间是什么关系,他们之间的权利如何处理与本案的争议无关。被告欣鼎公司、张**、杨**对证据三性没有意见。经审查,被告牛**、木**提交的证据虽客观真实,但不能证实其主张,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采信,关联性不予采信。
被告张**、杨**提交了以下证据:1.《股份代持协议》。2.微信聊天记录。拟证明张**为欣鼎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经质证,原告对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对关联性和证明内容不予认可。被告欣鼎公司、牛**、木**对证据的三性及证明目的予以认可。经审查,被告张**、杨**提交的证据客观真实,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采信,关联性及证明目的本院综合其他证据在本院认为部分予以评判。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11月30日,原告长...(本文书还有517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