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市金*********与被告郸城县宏*********及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市金*********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王**被告郸城县宏*********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市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如下: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货款141057元;2、判令被告以141057元为基数,支付自2020年10月16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暂计6234元,利息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3月15...(本文书还有171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