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诉被告宁夏x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被告宁夏x公*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拖欠原告的工程款190125元;2.判令被告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支付逾期付款利息31653元,并按照上述利率承担利息至欠款付清之日(暂自2018年7月12日计至2022年5月10日);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理由:2017年9月15日,原被告签订《宁夏x公*劳务分包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原告以包工包料的方式分包了被告承包的银川市银新干沟水质...(本文书还有1180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