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饶市康*********与被告江西江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汪*、被告的委托代理人王**、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饶市康*********诉称,2011年8月22日,原告与开发商江西山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秀水园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对“秀***小区进行物业管理,并按照多层住宅以0.6元每平方米、高层住宅以1元每平方米、商铺车库以1.5元每平方米收取物业管理费,合同期限约定***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重新签订物业管理合同止。被告使用的***小区**幢**层**层共计2255.68平方米的房屋属于商业物业应按1.5元每平方米收取物业服务费。在原告提供物业服务期间,被告违反合同约定,未按时缴纳物业费,且经原告多次协商沟通、催收未果。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1、要求判令被告支付物业服务费1...(本文书还有208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