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男,1973年5月**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孟**,男,1983年1月**日出生,汉族,现住西安市未央区。
上诉人王**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2021)陕0112民初****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臧振华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2021)陕0112民初****号民事裁定,指令审理或依法改判;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郑**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的基本事实错误。本案民间借贷纠纷中,王**与郑**之间虽然是通过中间人联系的借款、以及利息支付、催款,但不影响实际借贷双方的主体身份,一审法院认为中间人向郑**催要借款,未提及王**系实际出借人属于错误认定。从其双方微信催款中能够反映出借款起初,郑**是通过中间人帮其联系的借款,之后...(本文书还有205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