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蔡**与被告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3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蔡**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被告喻**委托诉讼代理人井**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喻**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蔡**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166555.79元,并按同期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该款项支付完毕之日止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18年原告与被告相*,继而建立恋爱关系。自同年12月份开始,被告便以各种理由请求原告为其转账或向原告借钱,还多次使用原告的支**、微信账号*******,并经常承诺待后偿还。原告考虑到双方系情侣关系,为了增进感情,原告力所能及地满足被告要求。有时无钱给付还通过网贷,为此支付了高额的利息。被告虽时有转款偿还,但转账金额远小于原告对其转账数额。2020年原被告闹矛盾分手,被告...(本文书还有203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