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陈**因与被上诉人牛**、哈尔滨泰*************(以下简称泰利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2019)黑0227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2月23日立案后,依。—2—
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陈**上诉请求:1、请求依法改判,支持陈**一审诉讼请求。2、要求牛**、泰利公司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一、一审认定事实错误。一审认定案涉的施工费是讷河市金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包的5.2公里检修路是错误的。本案不涉及该路段。该检修路是讷河市金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国*(齐齐哈尔)风电有限公司单独签订的合同。本案涉及的是陈**与牛**以哈尔滨泰利市政公用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泰利公司)的名义合伙承包、单独施工的6.65公里检修道路和13个机座的施工费。该工程均已完工,履约保...(本文书还有357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