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琮元********与被告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同年12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琮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柳**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琮元********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自2014年9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的物业服务费5,776元;2.判令被告支付滞纳金1,732.80元。审理中,原告放弃要求被告支付滞纳金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自2014年9月起,原告为上海市松江区新凯家***小区提供物业服务。被告系该xx号**室房屋业主,其拖欠原告自2014年9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的物业服务费6,776元。20...(本文书还有112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