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质证认为,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不持异议,但达不到申请人的证明目的,理由同被申请人的答辩意见。
前述证据达不到申请人的证明目的,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经审查查明:被上诉人向毕节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一、确认双方在2011年12月至2021年4月期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二、确认双方之间劳动合同关系已于2021年4月21日解除;三、裁决金海大酒店支付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8079.23元(在庭审中申请人变更该请求为:金海大酒店支付张**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9040元);四、裁决金海大酒店为张**足额缴纳2011年12月至2021年4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毕节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就张**的第三项请求...(本文书还有64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