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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市金********、张**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案例标签】
  • 案由:民事案件>>非讼程序案件案由>>仲裁程序案件>>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 案例类型:民事裁定书
  • 案号(2021)黔05民特*号
  • 审理程序:其他
  • 审结日期:2021-09
  •  
  • 【案例概要】

    被申请人质证认为,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不持异议,但达不到申请人的证明目的,理由同被申请人的答辩意见。

    前述证据达不到申请人的证明目的,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经审查查明:被上诉人向毕节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一、确认双方在2011年12月至2021年4月期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二、确认双方之间劳动合同关系已于2021年4月21日解除;三、裁决金海大酒店支付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8079.23元(在庭审中申请人变更该请求为:金海大酒店支付张**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9040元);四、裁决金海大酒店为张**足额缴纳2011年12月至2021年4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毕节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就张**的第三项请求...(本文书还有643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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