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江西某某********(以下简称某某汽车服务公司)诉被告黄**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汽车服务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江西某某********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维修费35739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29306元(自2019年3月24日起至付清之日,按日万分之五计算利息损失,暂计算29306元),合计65045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10月9日,被告黄**因交通事故将车牌号为赣j0****宝马320的小客车送至原告处修理,经结算,折后修理费为32000元。修理完毕后,因被告黄**与某某公司总经理张*为湖北老乡,故同意让被告挂账,先将车开走。后被告又于20...(本文书还有198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