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诉被告丽江曙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2021年7月22日本院受理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普通程序之规定,于2021年11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丽江曙光******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故本院依法对本案进行了被告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解除原、被告于2018年5月21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2.被告支付拖欠至2021年7月的租金45381元;3.被告支付自2021年8月1日至实际腾房之日止的房屋占用费(按照每月租金50183元计算);4.被告支付原告为主张权利而支出的律师费20000元;5.被告腾退房屋,将租赁房屋移交给原告;6.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并提出如下事实与理由:2018年5月21日,原、被告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原告将位于丽江市古城区××街××村××号房屋出租给被告用于经营,该合同就租金、租期、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将房屋交...(本文书还有134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