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反诉被告)天津国润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反诉原告)立昌模具厂(以下简称被告)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天津国润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被告立昌模具厂的经营者张**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天津国润公司的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签订的《模具加工定做合同》;2、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支付的合同款110000元;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110000元;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4月1日,原被告签订《模具加工定做合同》定作模具,定作模具包括分离过滤一体机14套模具和四合一分离器7套模具,总金额200000元,交货期限50天,逾期交货每日应承担合同总额0.3%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先后向被告支付110000元。2017年8月,原告因被告不履行交付义务起诉被告解除合同,自上次起诉至今2年有余,被告始终未向原告交付模具,被告不履行交付定作模具的行为明显违反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故原告起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立昌模具厂辩称:1.原告诉讼违反一事不再理的原则,因为原告在2017年以同样的事实理由和诉讼请求向黄骅市人民法院提起过诉讼,被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后又向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沧州中院维持了一审判决,所以原告再以...(本文书还有517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