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王**因与被申请人某某建设******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鄂11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王**申请再审称,原一、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王*、王*平是某某建设******项目经理,一直内部承包施工建设工程。2014年至2018年期间,王**在王*、王*平承包的建筑工地担任财务人员。王**二审提交了24份生效的劳务合同纠纷民事判决,均支持了务工人员追索劳动报酬的诉讼请求,本案与上述24份判决在法律关系、法律事实、法律行为方面完全相同,原一、二审法院同案不同判,违反了《统一法律适用标准意见》第一部分的规定。综上,王**依法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劳务合同...(本文书还有68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