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冯**、沈**因与被上诉人浙江秦*********(以下简称秦*公司)、原审被告浙江智武********(以下简称智武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2022)浙048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9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冯**、沈**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第二项,改判秦*公司向冯**、沈**支付利息款项15034072.23元(该款项暂计算至2022年9月13日,此后以53984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的81%计算至智武公司实际付清秦*公司之日)。事实和理由:一、智武公司拖欠工程款产生的利息权益应归属冯**、沈**,有充分的合同依据。(一)冯**、沈**与秦*公司签订的《工程项目承包合同》第一条明确约定“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冯*...(本文书还有1468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