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诉被告江阴某公*(以下简称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被告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胡*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某公司支付赔偿金176000元。事实与理由:2011年3月1日胡*入职某公司从事挡车工,工资96000元/年,无双休日和节假日,一般在次次月转账支付生活费,剩余年底结算补齐。某公司从2011年6月开始为胡*缴纳社会保险。2022年3月21日,某公司以与胡*劳动合同到期为由终止了与胡*的劳动合同关系。胡*在某公司工作超过10年,某公司应当与胡*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现某公司以劳动合同到期为由终止与胡*的劳动关系,从事实上和程序上都违反了法律规定,系违法解除与胡*的劳动关系。胡*按照年薪96000元计算出月薪为8000元,故赔偿金为8000元*11个月*2即176000元。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现诉至法院望依法判决。
某公...(本文书还有312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