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登*与被告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登*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吉**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登*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房屋租金7500元及电费6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2年10月4日,原、被告签订了《房屋租用协议》,约定被告租赁原告房屋用于施工人员居住及放置小件器具,每月租金为2500元,每月电费为200元,租赁期限为自签订协议起至施工班组撤走。自签订该协议起至被告施工班组撤走时被告租赁原告房屋共计3个月,产生房屋租金共计7500元、电费600元。被告承诺多吉乡毛江村的项目竣工后支付,但该项目早已竣工,被告至今未向...(本文书还有70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