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张**、赵*因与被上诉人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22)皖13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5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赵*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张*的一审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本案张*向法院举证的借条是否实际向张**交付借款、交付借款的数额属于事实不清状态。1、张*虽然向法院举证了12张借条,但是其未向法院举证证明借款如何支付。2014年前后是高利贷、套路带盛行时期,为了查明案件事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张*应向法院举证证明其实际交付借款具体情况,否则应承担对其不利的后果。2、2015年9月12日135万元的借条中包含的200,000元,张*仅仅转账160,800元,2014年9月29日借条载明的190,000元,张*转账174,800元,以上两笔转账与借条所载借款数额明显不符,可以证明张*借款是通过转账支付,并且案涉借款存在砍头息的事实。即便本案张*的借款是真的,本案砍头息也系客观事实,但是一审法院未予以认定,明显错误。3、实际上张*一共借给张**约600,000元左右。本案所涉的前11张借条,有部分借条是利息条子,部分真实借款的借条存在砍头息,2015年9月12日的借条也是张**被迫按照张*的要求出具,数额是张*确定。当时出具这份借条时,张**也不知道之前...(本文书还有544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