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某某公*与被告孙*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27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某公*,被告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拖欠装修费41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23年7月20日签订《室内装修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装修位于银川市××区,费用共计34500元,双方约定按工程顺序分项付款。先付单项材料费,本项完工后付人工费。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合同义务并于2023年9月23日完成了房屋装修并经被告验收合格。但被告并未按合同约定的金额向原告全额付款。截止2023年10月7日尚有4100元工程款未向原告支付(其中刮腻子刷乳胶漆人工费3500元,开荒保洁人工费600元),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违反了合同约定构成违约,应该向原告承担违约责任,故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原被告于2023年7月20日签订《室内装...(本文书还有85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