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方*因与被上诉人鲍**、申通快递*********(以下简称申通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2021)浙100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9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方*上诉请求:一、撤销原审判决,依法驳回鲍**的全部诉讼请求二、本案一、二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审判决程序违法,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一、上诉人于2021年8月23日、9月2日两次提出对被上诉人申通公司出示的2019年11月16日《劳务外包协议》、考勤表以及2019年9月12日的《劳务分包协议》中加盖的上海兆辉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下称兆辉公司)印章进行鉴定,但均未得到法庭准许前述证据的真实性对于法庭作出判决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原审法院无视上诉人的合理请求,对存疑的证据不准许鉴定且直接作为定案依据,实属重大违法而且两份外包协议存在矛盾之处,被上诉人鲍**表示其时薪为20元,两份协议所载劳动报酬是日薪17.5元和日薪17元,如此大的差额显然不合常理二、原审法院要求上诉人提供其控制的劳务外包协议,鉴于兆辉公司依法注销,公司相关资料已经依...(本文书还有470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