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濮阳华润******(以下简称华润燃气公司)因与再审申请人王**、被申请人河南军安********(以下简称军安公司)、一审被告濮阳市天****(以下简称天然气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二审法院)(2021)豫09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22年1月13日作出(2021)豫民申****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2022年1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2年3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再审申请人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华润燃气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陈*到庭参加诉讼。军安公司、天然气公司经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申请再审称,1.请求撤销二审法院(2021)豫09民终****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依法改判由华润燃气公司支付王**款项共计2742459.06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9月29日起至2017年9月29日止,以1449935.22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7年9月3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2388304.69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2020年9月30日止,以2388304.69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0年...(本文书还有2341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