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市城中区人民法院审理柳*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吴**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案,于2024年1月18日作出(2024)桂0202刑初****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陈**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4年3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何海丹、检察官助理杨*铭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陈**及其辩护人方*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23年3月26日至4月6日,被告人陈**在“飞机”聊天软件上接收到上家指示后招募雷某、吴*(均另处理)及被告人吴**等人,通过使用上家从全国各地邮寄来的电话卡及手机架设goip设备为上家搭建电信诈骗通话设施,并从中获利。经查证,涉案手机(imei86887305933****)曾使用的电话号码19*****9167于2023年3月28日拨打过被诈骗人李*...(本文书还有196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