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市华***********(以下简称华厦旭冉公司)与被告林**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适用电子诉讼平台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华厦旭冉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牛**,被告林**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通过电子诉讼平台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华厦旭冉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2015年11月15日至2022年3月15日期间供暖费18148.2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为被告所有的北京市丰台区金丰园**号楼1门504号房屋供暖,但被告没有按照有关规定交纳2015年11月至2022年3月期间的供暖费,故原告诉至法院。
林**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只同意按照每平方米9元的标准交纳供暖费,之所以拖欠是因为原告拒绝按照上述标准收费,故到目前为止没有交纳供暖费。原被告之间没有签订供暖协议,被告属于农村拆迁户,就地安置,当时是与北京黄金物业...(本文书还有203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