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宁夏某机*****诉被告宁夏某电*******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宁夏某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袁*、被告宁夏某电*******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请求本院判令:1.确认被告在中国农业银行贺*德胜支行开立的×××账户内的621000元归原告所有;2.被告向原告返还该笔621000元的款项;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答辩要点:原告的转账行为属实,我公司收到该笔转账。原告多次与被告联系希望被告返还该笔款项,但因被告该账户被冻结无法返还。原被告之前的货款已经付清了,再无其他业务往来,故被告不可能无原无故收取原告的款项,被告公司已经停产,除原告误转的案涉款项外,无其他财产返还给原告了。
查明的事实。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和举证质证情况,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
2020年11月27日,原、被告签订《宁夏某电*******供货合...(本文书还有130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