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上诉请求:1.撤销广东省阳西县人民法院(2023)粤1721民初****号民事判决;2.判决支持林**的全部诉讼请求;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某甲公司、某乙公司、施**、姚**承担。事实与理由:(一)案涉工程系由施**、姚**从王**、许**、陈*处接手后,继续挂靠某甲公司承包施工。1.王**、许**、陈*与某甲公司为挂靠关系,并非转包关系。2.林**和某甲公司、施**、姚**在(2021)粤1721民初****号、(2022)粤17民终****号案件以及本案中的陈述和表现,足以认定施**、姚**已经从王**、许**、陈*手中受让涉案工程,某甲公司的挂靠人由王**、许**、陈*变更为施**、姚**。(1)林**承接案涉工程以来,均是与施**、姚**联系工程相关事宜,证实施**、姚**顶替了王**、许**、陈*在《责任承包协议书》中的位置,代表某甲公司行使案涉工程的施工和管理工作。(2)林**自2018年5月22日承接脚手架安装工程至今,从未见过王**、许**、陈*三人,也从没有与该三人联系过,但某甲公司坚称王**、许**、陈*三人仍然为涉案工程的挂靠人,但未提供证据证实,其陈述不合常理,不应采信。(3)某甲公司与施**、姚**在与林**的历次诉讼中均共同委托同一律师应诉,亦可以推定施**、姚**已经顶替王**等三人的位置,成为挂靠某甲公司实施案涉工程的挂靠人。3.某甲公司主张王**、许**、陈*与某甲公司签订了《责任承包协议书》,主张涉案工程由王**、许**、陈*承包施工,但是除《责任承包协议书》之外未提供任何其他有效证据,而林**已经提供的证据材料足以证明王**、许**、陈*不再是案涉工程的承包人,姚**、施**才是案涉工程的承包人,挂靠在某甲公司名下承包案涉工程。因此,对某甲公司的该项主张不...(本文书还有686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