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宋**与被告马**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8月10日转为普通程序,于2022年10月17日依宋**申请追加黑龙江晟**********(以下简称晟邦公司)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于2022年11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被告马**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车**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晟邦公司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案由变更为占有排除妨害纠纷。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马**排除妨害,拆除设置在海林市门上的铁门;2.本案诉讼费用由马**承担。诉讼过程中,宋**将第一项诉讼请求变更为:1.要求马**排除妨害,将其安装在海林市的单元门和单元门内防盗门钥匙交付给宋**,并保障宋**日后使用时正常通行。事实和理由:马**系建筑商。2016年6月21日,宋**与晟邦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宋**购买晟邦公司开发建设的位于海林市,建设...(本文书还有402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