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马**、马**、西安宏鹰**********(以下简称宏鹰公司)、马**、周**因与被上诉人西宁融源**********(以下简称融源小贷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2021)青010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马**、马**、宏鹰公司、马**、周**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2021)青0104民初****号民事判决书,改判马**、马**、宏鹰公司、马**、周**对借款本金50万元、利息124373.9及以本金50万元为基数2021年5月21日以后的借款利息承担还款责任。2、本案诉讼费用由融源小贷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马**、马**、宏鹰公司、马**、周**“尚欠本金565208元”认定事实不清。根据马**、马**、宏鹰公司、马**、周**提交的账户交易明细单及与融源小贷公司工作人员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在融源小贷公司明确同意并将本金的还款账户(户名:郝*、账号*******)发送给上诉人后,上诉人才将本金200000元支付到融源小贷公司提供的郝*的银行账户上,上诉人也在...(本文书还有459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