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睢宁县沙********与被告姚**、第三人睢宁县沙*********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睢宁县沙********的负责人蔡**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邱*,被告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第三人睢宁县沙*********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睢宁县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停止侵害,将位于陆园村东沙河西侧南北长138米、东西宽35米鱼塘恢复原状,并归还给原告;2.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占用鱼塘期间的使用费(以10元/天标准计算,自2017年6月1日起计算至被告退还鱼塘之日止);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5月29日第三人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原告所有的、位于睢宁县沙集镇陆园村东沙河西侧南北长13...(本文书还有75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