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李**与被告中国工投******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后,被告中国工投******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原告李**的诉讼请求金额已达50135964.6元,故认为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股权转让纠纷,属于合同纠纷,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确定案件管辖法院。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合同约定履行...(本文书还有49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