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义乌市巴********(经**:朱**)与被告张**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12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义乌市巴********起诉称:2017年12月6日,被告从原告处租得浙g×××××奥迪小轿车一辆,双方就租金等问题进行了约定并签订了《汽车租赁合同》一份。在承租期间,被告驾驶汽车发生车祸,致浙g×××××奥迪小轿车车损,产生修理费用1840元。至2018年8月12日,被告归还车辆,但尚有租金60150元未付。承租车辆因发生车祸,导致车辆加速折旧,按照约定,应由被...(本文书还有166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