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诉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24年6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孟**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孟**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过专业法官委员会讨论,现已审理完毕。
原告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6万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同村,关系较好。2012年4月18日被告因做生意需要周*资金向原告借款10万元,口头约定利息按2分计算。被告并出具借条,内容为“今借到孟**现金拾万元,借款人:孟**,2012年4月18日。”2015年3月18日,被告又向原告借款6万元,并出具借条。后经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以各种理由推托不偿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判如所请。
被告孟**辩称,这两个条子都是我本人写的。2012年4月18日我因做生意需...(本文书还有1975字未显示)